持外國駕照者,需備有「國際駕照」或者是「外國駕照(僅限特定之國家或地區)+駕照日文翻譯本」。
尺寸:148mm(寬)x 105mm(高)
顏色:灰色
發行國:日內瓦公約締約國
條約名:「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OF SEPTEMBER 1949」
有效期限:發行日起1年
必要事項:姓、名、出生地、出生年月日、地址
照片:本人頭像
可駕駛之車種區分:有蓋印之車種
類別 |
許可駕駛車種 |
---|---|
A |
兩輪機車(含附掛側車)、空車重未逾400kg(900lbs)之身障者用三輪車輛。 |
B |
除駕駛外尚可乘坐8人以下之乘用汽車,或者是載重量3,500kg(7,700lbs)以下之貨物運送車輛。此類車輛可附掛輕型拖車。 |
C |
載重量3,500kg(7,700lbs)以上之貨物運送車輛。此類車輛可附掛輕型拖車。 |
D |
除駕駛外尚可乘坐8人以上之乘用汽車。此類車輛可附掛輕型拖車。 |
E |
上列之B、C、D類,附掛輕型拖車以外之拖車。 |
持有日本居民登記簿者(在日本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)在離開日本後3個月以內再入國的情況下,即便持有有效的駕照也無法在日本國內駕駛車輛。
巴黎公約(1926)、華盛頓公約(1943)、維也納公約(1968)型式之國際駕照,在日本國內不可駕駛車輛。
日文翻譯本僅限由各國在日大使館、領事館,或者日本自動車連盟發行之翻譯本。台灣則僅限日本自動車聯盟或亞東關係協會*發行之翻譯本。
全德汽車俱樂部(ADAC)支援發行持有德國駕照者的日文譯本。
請特別注意「駕照種類」與「有效期限」。
無法判定時請詢問各都道府縣之駕照發行單位。
持有日本居民登記簿者(在日本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)在離開日本後3個月以內再入國的情況下,即便持有有效的駕照也無法在日本國內駕駛車輛。
持有日本居民登記簿者(在日本中長期居留的外國人)在離開日本後3個月以內再入國的情況下,即便持有有效的駕照也無法在日本國內駕駛車輛。